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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最新《意见》:意在放开P2P行业的监管尺度

     浏览次数:927次     发布时间:2015-05-11 13:50:46

        

导读      国务院57日发布《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意见》指出:规范网络化金融服务新产品,探索建立适应互联网证券、保险、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等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新型监管方式。


眼下正值P2P具体监管细则即将出台的重要时间窗口,选在当前这个时段发布指导意见,显然意味着:中央将以更加宽容的态度来制定P2P的行业监管。众所周知,自2015年初以来,国家高层领导面对P2P行业发展,不断给予积极鼓励,多次正面肯定了P2P行业发展给社会带来的重要意义。

由此可见:这份《意见》对P2P行业监管制定出台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即:中央更希望在法律和管理方面通过大胆创新和探索,放开监管尺度,并进一步推动整体金融行业的改革深入。

事实上,就现有的国内法律法规框架体系来看,面对着新兴行业--互联网金融,法律本身确实存在许多不如人意的滞后因素。

从一方面来看,法律、法规毕竟属于国家的上层建筑,处于行业管理的顶端;而从另一方面来看,互联网金融做为新事物,处于所有行业最前沿也最具创新力的前端,因此,法律、法规的高度和代表市场新方向的经济基础之间,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距离。法律法规也就注定只能在市场发展中,经历过新事物、新行业出现初期,再等待新事物发展壮大到一定程度,才能制定相关的法律进行管理。这就造成了不小的时间差。

另外,从法律方面来考虑,法律首先需要保持稳定性,法律一旦确立必定不可轻易修改和废止,同时,朝令夕改也不利于针对企业和民众管理。同时,在任何一个行业中,法律成为不可逾越的防火墙和底线,缺乏了法律基础的行业必定乱象丛生,从长远来看,对行业的发展非常有害。这点从P2P2014年至今不断爆发的"跑路"事件中可以知晓。

就目前国内的P2P平台,业务种类可谓五花八门:从信用贷款、股权质押、供应链金融到票据、配资,种类不下10种。而且,混业经营的情况正在越来越多。如何监管确实是摆在高层面前的一个难题,非常考验管理水平。针对这样的情况,监管层面临两难困境,从至今仍处于"难产"的监管细则就能看出。

国内很多行业法律受到诟病已久。关于的法律惩治、问责等环节出现的种种问题,柴静在今年的环保纪录片大作《穹顶之下》已经做过精彩披露,此处不再展开。而就金融行业来看,由于一贯实行的高度垄断,传统金融行业面对客户需求、市场需求反应迟钝,从某种意义上来看,金融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更是成为限制行业发展的桎梏。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们近期纷纷"奔私"转向私募,最大的原因之一就是制度不灵活,设计许多具有热点的产品,等到程序繁杂的审批合规程序推出时,不是市场行情已经过去,就是热点已经过去。推动金融改革,作为其最高的上层建筑--法律法令需要先行。A股市场本来就是瞬息万变的战场,因此,金融行业的监管放开,制定以市场主导、更灵活的监管方式,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当然,由于金融高信用的传统方式,民众对金融风险的依赖性也正是由于过去长期以来的政府主导金融市场形成的。百姓对金融产品缺乏基本的风险意识,对传统金融机构的信用认可度高,金融产品一旦出事,"刚性兑付"依然是全行业至今难以打破的潜规则。因此,在制定法律时,监管部门对于风险的考虑也属情理之中。制定需要兼顾"创新""风控"双重因素的法律法规,确实具有"带着枷锁跳舞"的特性。一方面,监管太严、统治太死,将会扼杀P2P这种新生的金融形势,与国家高层倡导的鼓励支持态度不符;而尺度放的太大,管理太过宽松,不但行业的违法成本降低,一旦出现大的风险事件,可能产生导向作用,致使整个金融行业产生风险巨震,社会安定和谐岌岌可危。

回归到P2P行业来看,法律法规的空白,导致整个P2P行业都处在自我摸索的发展时期,行业的"摸索"阶段也必然将这种效应传导到监管层。大胆创新、宽容试错、不断摸索、不断调试,将是P2P监管法令出台的理想状态。

在具体的监管细则方面,去年年底,央行曾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座谈会上提出,P2P转型不能逾越四条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当前银监会和央行对P2P行业究竟归属金融行业还是信息行业的定义依然存在分歧。可以预见的是,这份《意见》将给P2P监管制定带来新的思考方向。